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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雷假冒注册商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黑01刑更235号
案件名称陈雷假冒注册商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雷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刑更235号罪犯陈雷,男,汉族,1978年3月23日出生,小学文化。

现于黑龙江省黎明监狱服刑。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5日作出(2014)海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雷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黎明监狱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对黑龙江省黎明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黎明监狱以罪犯陈雷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陈雷予以减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至2017年6月,获表扬奖励四次,结余积分85.5分。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登记表、财产刑执行情况认定表、财产刑执行票据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雷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

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陈雷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

根据该犯社会危害程度,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故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2月25日起至2018年4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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