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78号原告:东莞市瑞为电器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瑞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东莞市大朗华陆电器配件厂,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
经营者:冯胜,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通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晓聪,广州市南锋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东莞市瑞为电器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大朗华陆电器配件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东莞市瑞为电器配件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东莞市瑞为电器配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市瑞为电器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中东莞市瑞为电器配件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