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3335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新区横塘诗雅阁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横塘迎宾路35号4幢275号(好易家家居广场)。
经营者:裴霞。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新区横塘诗雅阁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