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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海宸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鄂13民初865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海宸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海宸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民初865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玉婉,湖北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上诉、撤诉,代为参加调解,代为签署、接收法律文书,代收诉讼退费、赔偿款、和解款等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梦兰,湖北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上诉、撤诉,代为参加调解,代为签署、接收法律文书,代收诉讼退费、赔偿款、和解款等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海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碧桂园商业街7街113号。

法定代表人:余洪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桃,该公司经理。

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加诉讼,参与调解、和解,代签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海宸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计1190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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