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初3578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武昌区星诚办公用品商行,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63号,经营者王昌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武昌区星诚办公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武汉市武昌区星诚办公用品商行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