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469号原告:丁如意,男,汉族,1978年5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热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大维村工业一横路10号101。
法定代表人:刘辉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丁如意与被告广州热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20××××.5,名称手机壳(放大镜)】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丁如意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100000元”变更为赔偿10000元,后原告丁如意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如意变更诉讼请求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原告丁如意多预交的诉讼费应予以退回。
关于原告丁如意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如意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如意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丁如意负担。
原告丁如意已预交2300元,退回原告丁如意2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