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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与宣威市连成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云01民初1664号
案件名称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与宣威市连成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宣威市连成五金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初1664号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被告:宣威市连成五金店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宣威市连成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

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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