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初1664号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被告:宣威市连成五金店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宣威市连成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
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