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初536号之一原告:孙江庆,男,汉族,1979年1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翔,浙江八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德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岩洽村下岩洽28号。
法定代表人:陈伟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XX胜,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侃昕,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江庆诉被告永康市德铭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
原告孙江庆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永康市德铭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孙江庆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江庆撤回对被告永康市德铭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孙江庆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