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初730号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北外环路(太平庄路口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嗣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迅,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长乐,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元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69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杨,男,该公司职员,住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
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元通实业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