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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李芳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104执4047号
案件名称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李芳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李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4执4047号申请执行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峒河街道振武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00183806380W。

法定代表人:王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雨,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昌玲玲,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李芳,女,198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申请执行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的(2020)湘0104民初16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民事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芳银行存款31811元;

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31811元;

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应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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