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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国平、广州茵的化妆品有限公司等与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1509号
案件名称陈国平、广州茵的化妆品有限公司等与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国平,广州茵的化妆品有限公司,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509号原告:陈国平,男,住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业胜,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佩纯,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茵的化妆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陈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瑞云,广州粤高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登记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凌日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虹,广东腾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鹏,广东腾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

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审理原告陈国平、广州茵的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082020××××.2)一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国平、广州茵的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国平、广州茵的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平、广州茵的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陈国平、广州茵的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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