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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国林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1973刑初987号
案件名称孙国林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孙国林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3刑初987号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国林,男,195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叶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4月20日被羁押,于同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5月19日被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7年7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9月8日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决定逮捕。

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刑诉[2017]1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国林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国林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苹果图形商标及“iPhone”均系我国注册商标,核准在第9类商品上使用,商标所有人系美国苹果公司。

被告人孙国林从2016年3月初以2800元的价格租用了东莞市清溪镇御泉香山77栋1202房,并聘请周某、王某、崔某、姜某、张某1、刘某、李某、杨某1、张某2等人组装假冒的iPhone6s手机。

同年4月20日23时许,民警到该1202房内将孙国林抓获,并当场缴获假冒的苹果6s手机153台(价值36790元),不良品手机63台,苹果手机壳1150个,组装苹果手机工具一批,手机配件一批,台式电脑2台,出货进货笔记本及单据。

期间,孙国林共销售了398台假苹果6s手机给杨某2、小李(后两人在逃),总销售金额为9774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勘验材料,起回的假冒手机等物证,鉴定意见鉴定报告,商标注册证等书证,张某1等证人证言,被告人孙国林的供述等证据。

据此认为被告人孙国林无视国法,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本案的情况,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孙国林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孙国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没有提出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国林未经苹果“iPhone”图形注册商标所有人美国苹果公司的许可,从2016年3月初租用了东莞市清溪镇御泉香山77栋1202房生产、销售假冒的iPhone6s手机,并聘请周某、王某、崔某、姜某、张某1、刘某、李某、杨某1、张某2等人组装假冒的iPhone6s手机。

同年4月20日23时许,民警到该1202房内将孙国林抓获,并当场缴获假冒的苹果6s手机153台(价值36790元),不良品手机63台,苹果手机壳1150个,组装苹果手机工具一批,手机配件一批,台式电脑2台,出货进货笔记本及单据。

期间,孙国林共销售了398台假苹果6s手机给杨某2、小李(后两人在逃),总销售金额为97740元,被告人孙国林的违法所得约为9000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搜查笔录,假冒的苹果6s手机,不良品手机,苹果手机壳,组装工具,手机配件,台式电脑,鉴定报告,授权书,犯罪嫌疑人户籍材料,到案经过,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房屋租赁合同,证人杨某1、张某1、姜某、王某、周某、刘某、崔某、李某、涂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张某2的证言,被告人孙国林的供述等证据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国林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国林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经查,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并与被告人所犯罪行及悔罪表现相适应,具有合法性、合理性,被告人孙国林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书亦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

暂扣于东莞市公安局清溪分局三中派出所的成某5.5屏假苹果6S手机16台、成某4.7屏假苹果6S手机137台、无外壳损坏的假苹果6S手机63台属假冒伪劣商品,带苹果标志6S手机外壳1150个、手机配件1批系用于制造假冒伪劣商品是赃物,依法予以没收,由暂扣机关予以销毁;

暂扣于东莞市公安局清溪分局三中派出所的组装工具1批、台式电脑2台为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由暂扣机关上缴国库。

视被告人孙国林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国林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在取保候审前先行被羁押的31日予以折抵后,即自2017年9月8日起至2018年3月7日止;

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交到本院,上缴国库);

二、暂扣于东莞市公安局清溪分局三中派出所的成品5.5屏假苹果6S手机16台、成品4.7屏假苹果6S手机137台、无外壳损坏的假苹果6S手机63台、带苹果标志6S手机外壳1150个、手机配件1批,依法予以没收,由暂扣机关予以销毁;

暂扣于东莞市公安局清溪分局三中派出所的组装工具1批、台式电脑2台,依法予以没收,由暂扣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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