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386号原告:谢小平,男,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台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经济开发区金河路东侧21号。
法定代表人:宋亚新。
被告:安徽省台创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根亮。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金越,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小平为与被告安徽台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安徽省台创塑胶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谢小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被告安徽台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亚新,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越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安徽省台创塑胶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小平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小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小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5元,减半收取937.5元,由原告谢小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