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4606号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敏,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魏之帆灯具经营部,经营场所上海市闵行区。
经营者:魏帆。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魏之帆灯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同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田力烽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法官助理 陶莉娜书 记 员 鲍依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