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8702号之一原告:陈丽芳,女,198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郁清、陈丽娜,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玲,女,198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原告陈丽芳诉被告金玲关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丽芳于2017月9日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丽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丽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