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初2080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凌,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宏来南食店,经营场所:长沙市雨花区黎托街道大桥村三区。
经营者:杨帆,男,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注滋口镇。
被告:蒋国和,男,198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龙塘乡长冲村*组。
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宏来南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文 滔人民陪审员 曹群湘人民陪审员欧阳娟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彭 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