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辖终19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北区索菲特照明经营部。
经营者:何川。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超。
上诉人江北区索菲特照明经营部因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2民初103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认为,本案应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提起的诉讼。
本案诉讼标的额为50000元,被告住所地为重庆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发生在渝北区、江北区、北碚区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涉及驰名商标、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起诉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下。
故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一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