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初76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B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0。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职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宇星,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翌春,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子安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46。
法定代表人:高颂革,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文萍,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员工。
被告:南昌县莲塘四维电子通讯器材经营部,住所地:南昌市南昌县莲塘向阳路4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7W。
经营者:闵海飞,男,汉族,1979年7月9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南昌县莲塘四维电子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回其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