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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南昌县莲塘四维电子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赣01民初76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南昌县莲塘四维电子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南昌县莲塘四维电子通讯器材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初76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B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0。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职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宇星,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翌春,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子安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46。

法定代表人:高颂革,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文萍,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员工。

被告:南昌县莲塘四维电子通讯器材经营部,住所地:南昌市南昌县莲塘向阳路4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7W。

经营者:闵海飞,男,汉族,1979年7月9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南昌县莲塘四维电子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回其5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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