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863号罪犯黄德强,男,1975年9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南安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了(2014)思刑初第1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德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
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6年2月3日作出(2015)厦刑终第607号刑事裁定,撤销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4)思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发回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2016)闽0203刑初2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德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00元。
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2016)闽02刑终501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12月23日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17年12月2日。
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黄德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9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意见认为,该犯有较强的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
建议法院对其裁定减刑时从严把握。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德强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自2016年12月至2017年6月共累计考核分405.5分。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此次减刑缴交罚金15000元。
本院认为,罪犯黄德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综合其犯罪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及改造表现等因素确定其减刑幅度。
检察机关提出减刑时对其从严掌握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德强予��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1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