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民初184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P。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箐翎、薛江燕,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浔阳区佳和办公用品批发商行,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湓浦路**号。
经营者张小红。
本院受理的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浔阳区佳和办公用品批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