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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5磊若软件公司与连云港雅仕顺福食品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民终1415号
案件名称1415磊若软件公司与连云港雅仕顺福食品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连云港雅仕顺福食品有限公司,磊若软件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终14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雅仕顺福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朱山路8号。

法定代表人:郭君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翔,江苏维尔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住所地美国威斯康辛州海维尔Bakertown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玲、刘金凤,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连云港雅仕顺福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仕顺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磊若软件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初9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雅仕顺福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雅仕顺福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连云港雅仕顺福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连云港雅仕顺福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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