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91民初2077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春波,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建军,江苏荆澜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新区丁卯宽宽食杂店,经营场所镇江新区丁卯谷阳路68号镇江食品商城10幢116室。
经营者:王铮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新区丁卯宽宽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镇江新区丁卯宽宽食杂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