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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等与南昌柯渲商贸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1370号
案件名称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等与南昌柯渲商贸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南昌柯渲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370号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郑汉锐,该司经理。

原告:林福铨,住福建省福州市。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叶芷兰,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柯渲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邹柯。

本院审理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诉被告南昌柯渲商贸有限公司侵害专利号为ZL20072000××××.3、名称为“水写卷轴”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

两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两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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