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初1106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罡,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东城酒业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大���宫万达广场25幢1单元1层10126号。
负责人张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西安东城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大明宫遗址区太元路华远君城4—1—10102商铺。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东城酒业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西安东城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至本院后又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费元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