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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俩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新城区亚西油漆辅料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陕01民初289号
案件名称哥俩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新城区亚西油漆辅料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哥俩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区亚西油漆辅料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民初289号原告:哥俩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哥俩好工业园区15-18号。

法定代表人:佟明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宏彪,北京市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新城区亚西油漆辅料经营部,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华清东路188号西北五金市场西12排835号。

经营者:王利孟,男,汉族,1980年10月1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

原告哥俩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哥俩好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新城区亚西油漆辅料经营部(以下简称:亚西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哥俩好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宏彪、亚西经营部经营者王利孟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哥俩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亚西经营部:1、停止销售涉案商品;

2、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包括哥俩好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费、律师代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合理支出);

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哥俩好公司拥有“哥俩好”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

哥俩好公司始创于1996年,历经多年发展,如今已发展成为集胶粘剂、涂料、汽车用品等生产销售服务为一体的中型股份制公司。

胶粘剂年生产能力50000余吨,成为我国胶粘剂行业龙头企业。

经过哥俩好公司长期大量宣传和使用,“哥俩好”品牌系列产品自面市至今,不仅在销售上取得了成功,“哥俩好”商标也成为消费者家喻户晓的品牌,早在2004年2月25日就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哥俩好”系列注册商标已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识别力。

2015年11月,哥俩好公司发现亚西经营部在销售假冒哥俩好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随后向亚西经营部所在地工商局申请查处。

工商机关在亚西经营部查扣大量假冒商品并对其进行了处罚。

哥俩好公司认为,亚西经营部主要从事五金、建材销售,“哥俩好”系国内胶类产品一线品牌,亚西经营部应熟知本行业内的产品状况,因此其主观上对侵权行为存在明显的故意,故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

亚西经营部辩称,其在被工商局查处时才知道销售的是侵权产品,且在当时已经停止了销售行为。

对哥俩好公司提出的赔偿请求无异议,但赔偿数额过高,应当按照商标法规定的数额进行确定,赔偿几百元就可以。

经审理查明,2000年8月21日,抚顺合乐化学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取得第1434962号注册商标。

该商标主体由汉字“哥俩好”及拼音“GELIAHAO”构成,“俩”字中间还画有两个牵手走路的人形图案。

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工业用胶粘剂,铸造用粘合剂,工业用胶,靴和鞋粘接剂,墙砖粘合剂,氯丁胶,充气轮胎粘合剂,粘接剂(冶金),注册有效期限为2000年8月21日至2010年8月20日。

2004年2月25日,商标局作出《关于认定“哥俩好GELIAHAO”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

2006年4月17日,经商标局核准,上述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抚顺哥俩好化学有限公司。

2010年9月2日,该商标有效期续展至2020年8月20日。

2016年3月24日,商标注册人名义再次变更为哥俩好公司。

2015年11月25日,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城分局就亚西经营部销售侵犯哥俩好公司第143496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王利孟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哥俩好”强力胶,罚款1000元。

后王利孟缴纳了1000元罚款。

庭审中,哥俩好公司提交了被控侵权商品的照片,亚西经营部对此无异议,该照片显示被控侵权商品为强力胶,使用的商标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

为证明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哥俩好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律师费发票,金额为3000元。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关于认定“哥俩好GELIAHAO”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律师费发票、庭审笔录等在卷作证。

本院认为,根据本院已查明的事实,哥俩好公司是涉案第1434962号商标注册人,该商标尚在有效期内,哥俩好公司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本案中,亚西经营部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与涉案第1434962号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相同,被控侵权商品使用的商标与涉案的注册商标相同,可以认定亚西经营部的行为构成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亚西经营部实施了侵权行为,但此后停止侵权,哥俩好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亚西经营部后续仍有侵权行为,故对哥俩好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无支持的必要。

哥俩好公司请求赔偿损失,符合前述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至于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由于哥俩好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赔偿数额,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被控侵权商品的价值等因素,酌情确定含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7000元。

综上,本院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西安市新城区亚西油漆辅料经营部赔偿哥俩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7000元;

三、驳回哥俩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哥俩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0元,西安市新城区亚西油漆辅料经营部负担1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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