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709号原告:孙建,男,汉族,1973年9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七匠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排沙工业中路3-2号一楼A1。
法定代表人:赖明华。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建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七匠家具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29××××.3)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的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建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