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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某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冀0102刑初299号
案件名称桑某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桑某某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02刑初29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桑某某,女,1979年10月21日出生(: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汉族,大专文化,捕前地,系石家庄海略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

2017年3月16日因涉嫌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河北省枣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9日经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河北省枣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王惠萍,河北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7]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桑某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书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桑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惠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刘某3茂(已判刑)为在河北省枣强县销售私自购进的大量无碘盐,仿照河北省盐业专营集团公司享有的“海晶”加碘食盐注册证明商标标识,自己设计了假冒“海晶”食盐激光防伪商标标识图案,在互联网上通过QQ联系到了石家庄市海略科技有限公司做业务员的被告人桑某某。

被告人桑某某刘某3茂未提供商标注册证书的情况下,非法制造了50000枚假冒“海晶”食盐激光防伪标识,并以1800元人民币的价格销售给刘某3茂,刘某3茂生产、销售假冒“海晶”无碘食用盐提供了帮助。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指控被告人桑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桑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桑某某作为犯罪单位的业务员受公司指派以公司名义开展工作,该笔业务是在公司监事及销售经程某阳同意、指示下进行的,并且所涉款项均刘某3茂直接打程某阳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故系单位犯罪。

被告人桑某某系初犯、偶犯,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应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刘某3茂(已判刑)为了在河北省枣强县销售私自购进的大量无碘盐,仿照河北省盐业专营集团公司享有的“海晶”加碘食盐注册证明商标标识,自己设计了假冒“海晶”食盐激光防伪商标标识图案,在互联网上通过QQ联系到了石家庄市海略科技有限公司做业务员的被告人桑某某。

被告人桑某某在请示销售经程某阳并得到同意后,刘某3茂未提供商标注册证书的情况下,非法制造了50000枚假冒“海晶”食盐激光防伪标识,并以1800元人民币的价格销售给刘某3茂,刘某3茂生产、销售假冒“海晶”无碘食用盐提供了帮助。

所涉款项均刘某3茂直接打程某阳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被告人桑某某因该笔业务从公司提成2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桑某某供述与辩解,证刘某1峰程某阳、户金玉刘某2领周某杰闫某仓包某女王某1焕王某2涛王某3柱宋某菊姚某1清证言,衡水市卫生局、衡水市工业信息化局、衡水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衡某疾控[2010]11号》文件,卫生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卫办疾控发[2009]168号》文件,农业银行、工商银行汇款凭证记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北京锋人能达商贸有限公司资质刘某1峰提供的银行交易记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办案说明刘某3茂组织关系证明、户籍证明,“海晶”商标注册手续、盐包装袋定做合同、河北省盐业专营集团公司出具的证明、碘盐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碘盐防伪标商标注册证,同案刘某3茂刑事判决书、供述,接受证据清单、照片,鉴定聘请书,鉴定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河北智德检验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认定材料,河北省盐业违法案件卷宗材料,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及清单,客户审批表,羁押证明,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且均经当庭质证,本院依法确认其效力。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某某系石家庄市海略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为给单位谋取利益,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并销售给他人,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作为直接责任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桑某某作为犯罪单位的业务员受公司指派以公司名义开展工作,该笔业务是在公司监事及销售经程某阳同意、指示下进行,并且所涉款项均刘某3茂直接打程某阳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故应以单位犯罪论处的辩护意见,经查,符合案件事实,本院依法采纳。

被告人桑某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赔违法所得,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二十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桑某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25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17年9月15日止。

)二、违法所得25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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