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692号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住所地五常市农委办公楼内。
法定代表人:张汝辉,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北路4668号创新创业园23-B号2001A号。
法定代表人:彭华生。
被告:益海嘉里(吉林)粮油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乌拉街镇亚复村。
法定代表人:孙志刚。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诉被告天津市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被告益海嘉里(吉林)粮油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随后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000元”。
并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