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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市大米协会与天津市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益海嘉里(吉林)粮油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津0116民初2692号
案件名称五常市大米协会与天津市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益海嘉里(吉林)粮油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五常市大米协会,天津市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益海嘉里(吉林)粮油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692号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住所地五常市农委办公楼内。

法定代表人:张汝辉,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北路4668号创新创业园23-B号2001A号。

法定代表人:彭华生。

被告:益海嘉里(吉林)粮油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乌拉街镇亚复村。

法定代表人:孙志刚。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诉被告天津市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被告益海嘉里(吉林)粮油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随后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000元”。

并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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