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17699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粟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敏,女,1998年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云南省宣威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敏、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琳泷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林 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