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民初66号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南城段21号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2818870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甜,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晋中市榆次区晋友惠超市,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银泰路银海心悦东门33-8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40700MA0HG8YK1H。
经营者:涂联欢,男,1983年11月28日生,汉族,河南省夏邑县村民,现住晋中市榆次区。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晋中市榆次区晋友惠超市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后,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将诉请被告赔偿的经济损失降低为1万元,并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提出的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
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预交1175元,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及撤诉退还的25元,共计1150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