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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亮煜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越秀区鑫励达汽车用品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1936号
案件名称广州亮煜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越秀区鑫励达汽车用品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亮煜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区鑫励达汽车用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936号原告:广州亮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1112号三层315。

法定代表人:申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烨,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宏,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越秀区鑫励达汽车用品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永福路40号盛大国际汽车用品交易广场四层自编号D76号。

投资人:文水平,该商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文,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亮煜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越秀区鑫励达汽车用品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42006××××.4)纠纷一案,原告广州亮煜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亮煜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亮煜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亮煜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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