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7281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190号四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焕华,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市丹北镇庆祥烟酒商店。
住所地:丹阳市。
经营者:俞玉兰,女,汉族,住丹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市丹北镇庆祥烟酒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9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