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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涛与深圳市同乐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乾越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京73民初1107号
案件名称张涛与深圳市同乐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乾越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涛,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安徽乾越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同乐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初1107号原告:张涛,男,1984年9月4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浠,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被告:安徽乾越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佛掌路东,耕耘路北3号标准化厂房三、四层(部分)。

法定代表人:吴锐,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同乐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张涛诉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安徽乾越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同乐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张涛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安徽乾越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同乐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涛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涛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安徽乾越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同乐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涛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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