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5683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B。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玉山镇雀友文体用品商行,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北栅湾新村**号楼***室。
经营者:陈忠辉,男,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万宝,江苏茂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华,江苏茂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玉山镇雀友文体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
审理中,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0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