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68号原告:周灵慧,女,198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棋良,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迪,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标胜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学府路康乐大厦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晨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方亮,浙江泽大(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水达,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灵慧为与被告深圳市标胜电子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7年9月18日,原告周灵慧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第3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深圳市标胜电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当日,原告周灵慧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周灵慧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灵慧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灵慧负担。
原告周灵慧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