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2民初4845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兰祥,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冰,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历下刘璐商店,经营场所济南市历下区环山路****号。
经营者:刘璐。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历下刘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