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1民初340号原告:辽宁德萨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系太原市万柏林区侠客行科技咨询服务部经营者,住山西省怀仁县。
原告辽宁德萨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辽宁德萨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德萨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辽宁德萨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辽宁德萨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