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2751号原告:史云辉,男,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利梅,四川恒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远智,男,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
原告史云辉与被告罗远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
原告史云辉在未缴纳案件受理费的情况下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史云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史云辉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罗远智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云辉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