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知民初字第00831号原告:张永利,男,197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磊,四川显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光艳,四川显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闻,男,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人:刘庆毅,四川炜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晨希,四川炜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瑞至(北京)量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创新路7号2号楼2513号。
法定代表人:唐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毅,四川炜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晨希,四川炜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永利诉被告唐闻、福瑞至(北京)量子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张永利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永利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永利撤回对被告唐闻、福瑞至(北京)量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永利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张永利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