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3459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周市镇港之发五金电器商行,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港龙建材批发市场五金区*排*号。
经营者:刘守文。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周市镇港之发五金电器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