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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杭州物美大卖场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06民初5512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杭州物美大卖场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杭州物美大卖场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6民初5512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东,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

被告:杭州物美大卖场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苑街道文一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晶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与被告杭州物美大卖场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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