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6民初5512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东,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
被告:杭州物美大卖场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苑街道文一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晶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与被告杭州物美大卖场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