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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沂南县昌通器材销售中心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1民初1126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沂南县昌通器材销售中心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沂南县昌通器材销售中心,临沂商城宏友通讯器材经销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126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雨生,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公稳,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沂南县昌通器材销售中心,经营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

经营者:赵月志。

被告:临沂商城宏友通讯器材经销中心,经营地址山东省临沂市。

主要负责人:解宏友。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沂南县昌通器材销售中心、临沂商城宏友通讯器材经销中心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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