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981号原告:陈丽芳,女,汉族,1983年8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娜,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宏耀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阳明街道北郊村报房西南区78号。
法定代表人:李如飞,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陈丽芳与被告余姚市宏耀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
原告陈丽芳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丽芳撤诉。
案件受理费每案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丽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