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终7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杰,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萝岗区新意新百货店,个体经营者彭德贤,男,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经营地址位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萝岗区���意新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2民初66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广州市萝岗区新意新百货店对此没有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经本案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2民初6639号民事判决。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已减半收取),合共3350元,��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