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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青白江区老钟水暖器材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川01民初2555号
案件名称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青白江区老钟水暖器材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青白江区老钟水暖器材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民初2555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白江区老钟水暖器材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

经营者:钟银均,男,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牧厨卫)与被告青白江区老钟水暖器材经营部(以下简称老钟水暖)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0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九牧厨卫的特别授权代理人陈晓妹、被告老钟水暖经营者钟银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九牧厨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老钟水暖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落入九牧厨卫ZL20083014××××.5号“龙头(3287-052)”(以下简称案涉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的侵权行为;

2.老钟水暖立即销毁尚未销售的侵权产品及与侵权产品相关的一切宣传材料;

3.老钟水暖赔偿九牧厨卫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调查取证差旅费10000元、公证费1000元、律师代理费10000元),合计人民币10万元。

事实与理由:案涉专利是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于2008年08月14日申请,2009年09月09日获得授权公告。

2012年08月01日,九牧厨卫依法受让取得该案涉专利。

案涉专利尚处于有效状态。

九牧厨卫发现老钟水暖未经其许可,擅自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九牧厨卫外观设计专利权的龙头产品(以下简称被控产品),其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被告老钟水暖辩称:所售的被控产品在市场上比较常见,不知该商品属于专利产品,九牧厨卫应当及时告知,而不是起诉至法院;

只有销售行为,不存在生产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

本院查明:一、案涉专利的相关情况2008年08月14日,九牧集团有限公司就名称为“龙头(3287-052)”的外观设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并于2009年09月09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83014××××.5。

2012年08月01日,九牧厨卫经受让取得案涉专利。

案涉专利年费缴纳至2017年08月13日。

根据专利附图,案涉专利具有以下特征:A.右视图显示,龙头整体形状呈7字形;

B.立体图显示,龙头主要由龙头主体、出水口、控制开关组成,龙头的主体分为上中下三段;

C.立体图显示,上段为等直径的水平圆管且端部下面有一个斜面,中段为等直径弯曲圆管,下端为三个不等直径的圆柱形,且中段圆柱形直径小于上下两段;

D.立体图显示,出水口位于上段的斜面上,外形为短圆柱管并与该斜面垂直;

E.右视图显示,控制开关位于下段,开关手柄整体为圆角的矩形,并且嵌入一个圆形中;

F.后视图显示,控制开关的矩形手柄为一个薄板。

二、被控产品的情况2016年10月13日,福建省厦门市公证处(以下简称厦门公证处)的公证员郑某、公证辅助人员林树地和九牧厨卫的代理人李建财一同来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大港建材城标示为“上海君发卫浴老钟水暖”的商铺,由李建财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刷卡购买包括被控产品“龙头”在内的商品,共计金额194元,其中“龙头”单价为95元,购买数量为1个;

购买过程中,该商铺开具《老钟水暖批发部》客户联一张,刷卡单一张,李建财同时取得名片一张,并对该场所门面外观进行拍照。

上述商品由厦门公证处公证人员保管,并以快递的方式寄送回厦门公证处办公地点,再由李建财在公证处现场拆开查看并拍照,取得照片二十一张;

查看完毕后,由公证人员将所购龙头装入商品包装盒,并在商品包装盒上加贴厦门公证处封签后交由李建财收存。

2016年11月17日,厦门市公证处就上述保全过程作出(2016)厦证经字第2263号公证书。

公证书中所附《老钟水暖批发部》客户联中载明有产品名称及规格、数量、金额,以及各分店地址、联系电话、QQ号码等信息;

所附“名片”载明联系人钟银均及其手机电话、各分店地址、银行账号以及经营项目等信息;

被控产品“龙头”的包装盒正面印有较大的“君發潔具”字样,并在右下角标注有“商标注册号:1018487”字样;

侧面印有“地址:上海市华灵西路华欣苑72号,生产基地:浙江.余姚江南水暖城,电话等信息,盒内有合格证一张及“君發水暖五金厂上海海鹰科学技术研究所《质量保证书》”一份,其上载明有安装示意图、产品说明书、售后服务卡,地址:上海市华灵西路华欣苑72号,生产基地:浙江.余姚江南水暖城,电话、手机等信息;

被控产品的手柄上印制有“君發”字样及®标志。

经当庭查看,该被控产品具有以下特征:a.从右侧观察,龙头整体形状呈7字形;

b.从左侧观察,龙头主要由龙头主体、出水口、控制开关组成,龙头的主体分为上中下三段;

c.从左侧观察,上段为等直径的水平圆管且端部下面有一个斜面,中段为等直径弯曲圆管,下段为一个圆柱形,且中段圆柱形直径小于上下两段;

d.从正面观察,出水口位于龙头主体上段的斜面上,外形为短圆柱管并与该斜面垂直;

e.从正面观察,控制开关位于下段,开关手柄整体为圆角的矩形,并且嵌入一个圆形中;

f.从左侧观察,控制开关的矩形手柄为一个薄板。

另查明,老钟水暖成立于2013年12月03日,系个体工商户,注册号为:510113600194484,经营者为钟银均,经营场所位于青白江区大港陶瓷建材城市场一期一区18幢27-32号,经营范围包括批发零售:五金、建材、电器。

以上事实有: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登记薄副本、专利检索报告、被告个体工商户信息查询通知单、(2016)厦证经字第2263号公证书、被控产品实物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九牧厨卫系案涉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九牧厨卫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一、老钟水暖是否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产品本院认为,根据公证书有关产品购买过程的记载内容,可以认定被控产品的销售者为老钟水暖,且对于销售事实老钟水暖亦不持异议。

九牧厨卫主张由于无法查证被控产品的生产商,且老钟水暖无法提供被控产品来源,则推定老钟水暖为生产商。

对此,本院认为,九牧厨卫没有证据证明老钟水暖存在制造被控产品的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被控产品上及包装盒上的商标、企业名称等信息与老钟水暖有关,故对于其主张老钟水暖生产了被控产品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九牧厨卫主张老钟水暖实施了许诺销售的行为,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二、被控产品是否落入案涉专利保护范围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即构成对专利权的侵害。

因此,老钟水暖是否构成对案涉专利的侵害,取决于被控产品是否为专利产品,即被控产品是否落入案涉专利的保护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与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被控产品与案涉专利为相同种类产品,即龙头。

将被控产品与表示在案涉专利附图中的外观设计相比,能够发现特征a-f与A-F分别对应,其中a、b、d、e、f和A、B、D、E、F分别相同,c和C构成相似,不同之处在于c没有龙头主体下段的三个不等直径叠加的竖直圆管。

二者的细部特征的差别较少,且这些细微差异主要存在于消费者使用时不容易注意到的部位,这些细节对于整体设计风格并无明显影响,因此二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构成近似设计。

综上,本案中,老钟水暖销售了落入专利保护范围的被控产品,其行为构成对案涉专利权的侵害。

三、民事责任的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侵害专利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院对九牧厨卫关于老钟水暖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主张予以支持。

至于赔偿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一下赔偿。

”在九牧厨卫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或者老钟水暖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且没有案涉专利的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情况下,本院综合考虑专利权的类型、老钟水暖经营方式包括批发与零售、销售地点在建材城,以及九牧厨卫为制止侵权委托公证、聘请律师参加诉讼等事实,酌情确定老钟水暖应承担的包括合理开支在内的赔偿数额为3万元。

由于九牧厨卫未举证证明老钟水暖拥有尚未销售的案涉专利产品的数量,以及存在相关宣传资料,本院对九牧厨卫主张销毁未销售案涉专利产品、相关宣传资料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青白江区老钟水暖器材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落入ZL200830145404.5“龙头(3287-052)”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龙头产品。

二、被告青白江区老钟水暖器材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之内,赔偿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

三、驳回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青白江区老钟水暖器材经营部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00元,被告青白江区老钟水暖器材经营部负担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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