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118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雨生,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公稳,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市市中区蓝天天健通讯部,经营者傅贤建,经营场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君山东路路北华威家俱门市。
被告:市中区新超手机经营部,经营者彭宝,经营场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君山东路132号。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继文,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市市中区蓝天天健通讯部、被告市中区新超手机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