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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尚趣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景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邱锦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闽02民初229号
案件名称安徽尚趣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景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邱锦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尚趣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厦门景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邱锦章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初229号原告:安徽尚趣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罗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秋斌,福建世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宸一,福建世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景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341号3102室。

法定代表人:邱锦章,总经理。

被告:邱锦章,男,198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明,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尚趣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景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邱锦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

原告安徽尚趣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后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尚趣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尚趣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200元,减半收取计11600元,由原告安徽尚趣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铁玲审 判 员  陈璐璐人民陪审员  方福城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陈 鹏附本案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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