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439号原告:高晶晶,女,198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李庆浩,浙江万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被告:王志辉,男,199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原告高晶晶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王志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晶晶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所支付的费用3万元”,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高晶晶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晶晶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晶晶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高晶晶负担。
原告高晶晶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