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2刑初221号公诉机关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丰粮,男,1980年2月25日出生于莆田市秀屿区,回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莆田市秀屿区,现住莆田市城厢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转取保候审。
辩护人郑黎航,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以莆城检公刑诉[2017]4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丰粮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丰粮及其辩护人郑黎航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2月始,被告人郭丰粮向莆田市双丰鞋业有限公司租赁位于莆田市城厢区华亭镇华林路的双丰鞋厂第五、六层楼作为厂房,雇佣员工生产假冒阿迪达斯商标的运动鞋,并向林某3租赁位于城厢区华亭镇樟塘村樟林63号房屋作为仓库存放。
期间,被告人郭丰粮在莆田市城厢区安福电商城收集客户名片并通过QQ联系客户进行销售,后根据客户的订单进行配货,并在莆田市城厢区客户现场交易。
同年11月16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厂房和仓库内查获5361双标有阿迪达斯商标的运动鞋。
案发后,经鉴定上述在扣的5361双标有阿迪达斯商标的运动鞋系假冒阿迪达斯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鉴定市场中间总价格为2680500元。
经查,被告人郭丰粮生产、销售“AD-1”和“AD-2”两种型号的假冒阿迪达斯商标的运动鞋,销售单价分别为人民币55元和人民币60元,至案发时已分别销售3126双和1966双,销售货款共计人民币289890元。
按照实际销售均价57.5元计算,在扣5361双假冒阿迪达斯商标的运动鞋的价值共计人民币308257.5元,涉案金额合计人民币598147.5元。
2016年11月28日,被告人郭丰粮主动到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投案并提交送货单十一本,后于同年12月9日上交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并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经审前社会调查评估,莆田市城厢区司法局认为被告人郭丰粮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郭丰粮向本院预交罚金人民币30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丰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林某1、蔡某1、吴某、卢某、蔡某2、郭某、朱某、林某2、刘某、林某3、林某4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送货单,送货单统计表,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暂时扣留财物收据,调查评估意见书,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破案报告书,强制措施,户籍证明及被告人郭丰粮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丰粮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598147.5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郭丰粮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生产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未销售,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郭丰粮具备社区矫正监管条件,可依法适用缓刑。
辩护人关于起诉书指控的金额和认定的数量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起诉书指控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量和非法经营数额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被告人提交的送货单相互印证,且有证人朱某、林某2、刘某的证言、指认照片等佐证,证据之间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故对辩护人的该节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但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郭丰粮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丰粮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已交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扣押的假冒阿迪达斯商标的运动鞋五千三百六十一双及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陈燕茹人民陪审员 陈宏斌人民陪审员 赵 峰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林 兵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二百一十三条(?javascript:SLC(17010,213)?)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二百一十三条(?javascript:SLC(17010,213)?)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第十三条实施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二百一十三条(?javascript:SLC(17010,213)?)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http:?/??/?205.0.0.29:8080?/?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chl&Id=23&Gid=56358&ShowLink=false&PreSelectId=214318824&Page=1&PageSize=20&orderby=0&SubSelectID=undefined”l”m_font_10#m_font_10?)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http:?/??/?205.0.0.29:8080?/?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chl&Id=23&Gid=56358&ShowLink=false&PreSelectId=214318824&Page=1&PageSize=20&orderby=0&SubSelectID=undefined”l”m_font_11#m_font_11?)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二百一十三条(?javascript:SLC(17010,213)?)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http:?/??/?205.0.0.29:8080?/?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chl&Id=23&Gid=56358&ShowLink=false&PreSelectId=214318824&Page=1&PageSize=20&orderby=0&SubSelectID=undefined”l”m_font_12#m_font_12?)罪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二百一十三条(?javascript:SLC(17010,213)?)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http:?/??/?205.0.0.29:8080?/?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chl&Id=23&Gid=56358&ShowLink=false&PreSelectId=214318824&Page=1&PageSize=20&orderby=0&SubSelectID=undefined”l”m_font_13#m_font_13?)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http:?/??/?205.0.0.29:8080?/?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chl&Id=23&Gid=56358&ShowLink=false&PreSelectId=214318824&Page=1&PageSize=20&orderby=0&SubSelectID=undefined”l”m_font_0#m_font_0?)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