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15民初6562号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小妹,女,1972年12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昌县。
被告:广州市爱奇易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大山祥和路36号A31。
法定代表人:舒利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红明,该公司股东。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实业公司)与被告章小妹、广州市爱奇易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易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
原告TCL实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小妹、爱奇易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TCL实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第1792882号“”、第4190928号“”、第1255062号“”注册商标专有权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
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TCL实业公司成立于2018年,为TCL集团的关联公司,经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科技公司)授权使用前述商标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事务。
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其注册经营的“海尔专卖店”销售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的电视机,构成商标侵权。
综上,特诉至法院。
庭审中,TCL实业公司撤回关于章小妹停止销售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的请求。
章小妹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
爱奇易公司在其提交的书面意见《申诉》中辩称,爱奇易公司所用商标是国家商标局发文,虽然在使用过程中有不规范行为,但也是在商标局发文的范围内使用,和TCL实业公司的商标有明显差异、易分别,TCL实业公司认为有侵权行为应向爱奇易公司主管单位反应,由其来监督正确使用,而不是以大欺小,无理由要钱,不知道TCL实业公司的损失在哪里。
TCL实业公司仅凭几张照片就诉爱奇易公司侵权,没有主管部门现场证据,不成立。
爱奇易公司由于各种原因早已关闭停止,工厂停止后有300万元债务无法偿还,已到了无法承受的地步,请求法院从实际情况出发,给予人文关怀,合理解决纠纷。
查明事实 一、TCL实业公司主张的商标权属情况:第1792882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为TCL集团有限公司,有效期限自2002年6月21日起,经续展延至2022年6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电视机等。
后经变更注册人名义为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4190928号注册商标“”注册人为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效期限自2007年1月7日起,经续展延至2027年1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电视机等。
第1255062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TCL集团公司,有效期限自1999年3月14日起,经续展延至2029年3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电视机等。
后经变更注册人名义为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2月5日,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2月5日,授权方TCL科技公司与被授权方TCL实业公司签订《商标授权委托书》,载明:根据授权方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授权方拥有的商标与被授权方共享使用。
授权内容如下:一、授权商标为授权方拥有的所有商标,包括但不限于TCL,TCL王牌,TCL王,王,XESS,其中主要商标清单请见附件一。
二、授权产品为授权方拥有的商标的所有核定注册商品,包括但不限于电视机,音箱,耳机等。
三、许可方式:普通许可,被授权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犯授权方的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采取维权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民事及刑事诉讼,协商和解等。
被授权方以自己名义维权的,自侵权行为开始实施日起的全部侵权损害赔偿归被授权方所有,同时维权费用由被授权方承担。
四、授权区域范围为中国大陆地区。
五、授权期限为自2018年9月17日至2022年12月31日。
附件一商标清单包括有涉案三个注册商标。
《商标授权委托书》加盖有TCL科技公司的印章。
二、被控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2020)苏金证字第803号公证书载明,TCL实业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庆阳于2020年5月9日上午与江苏省金湖县公证处的两名公证人员来到位于安徽省芜湖市笑嘻嘻小小,该门市招牌显示“海尔专卖店”。
店内悬挂的《营业执照》记载的名称为:繁昌县孙村镇小妹液化气店。
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陈庆阳在该店购买了一台电视机,用微信支付货款500元,陈庆阳将微信支付《账单详情》截图1张,并用其手机拍摄照片2张,位置截图1张。
上述物品交给公证员保管。
5月9日晚,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陈庆阳在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格林豪泰酒店客房对上述物品拍摄照片后封存。
陈庆阳在上述封存过程共拍摄照片22张。
应陈庆阳的要求,上述封存物品交由其保管。
三、被控侵权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对比情况:经当庭拆封并查验被控侵权产品:封存产品外包装箱印有爱奇易公司的名称及该公司的注册地址、电话、QQ、e-mail等信息,包装箱内有使用说明书一本,该使用说明书印有爱奇易公司,并有遥控器一个,支架两个,及电视机一台,电视机正面屏幕下方中间位置标有“HCL®牌”标识。
与涉案三个注册商标相比对,整体上均构成近似。
四、两被告合法来源的抗辩:章小妹没有合法来源抗辩。
爱奇易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第8372986号“华彩人生HCL”注册商标的注册证复印件,显示该商标注册人为佛山市华彩电器有限公司;
2.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记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对于佛山市华彩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HCL王牌”商标已受理。
五、TCL实业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无法确定。
六、两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
七、TCL实业公司维权的合理开支:主张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2000元,差旅费2000元,购物费500元,仅有购物费有证据(公证书有付款截图)予以证明。
八、其他:昌县孙村镇小妹液化气店类型为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为2015年11月3日,登记状态为注销,经营者为章小妹。
爱奇易公司成立日期为2017年11月3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批发、计算机整机制造、电视机制造等。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行放弃相关诉讼权利。
TCL实业公司经第1792882号、第4190928号、第1255062号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普通许可,享有上述注册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合法使用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外采取包括提起诉讼在内的维权行动,故TCL实业公司作为本案原告的主体适格。
根据TCL实业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被控侵权产品系由章小妹在其经营的“海尔专卖店”所销售的事实,该店铺内悬挂的营业执照记载的个体工商户“繁昌县孙村镇小妹液化气店”已经注销,其在经营期间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经营者章小妹负担。
经当庭比对,显示被控侵权电视机正面屏幕下方中间位置使用的标识,与第1792882号、第4190928号、第1255062号注册商标在整体上均构成近似,而被控侵权产品与该三个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已构成商标侵权。
被控侵权产品的外包装箱上印有爱奇易公司的名称及该公司的注册地址、电话,QQ、e-mail等信息,在包装箱内的产品说明书上亦印有爱奇易公司的名称,且结合爱奇易公司的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认定被控侵权产品系由爱奇易公司生产销售的事实。
爱奇易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的商标权利主体系案外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且爱奇易公司使用在电视机产品上的被控侵权标识亦与其提交证据显示的商标不同,故本院对爱奇易公司的合法使用被控侵权标识的意见不予支持,爱奇易公司已构成对TCL实业公司涉案三个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销毁库存侵权产品的诉讼请求,因TCL实业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库存侵权产品,且判令停止生产、销售已足以制止侵权行为,故本院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章小妹在其经营的店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且未提交合法来源证据,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因TCL实业公司当庭撤回主张章小妹停止销售行为及销毁库存侵权产品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但章小妹应对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销售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由于TCL实业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两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无法确定,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两被告的主观过错、经营性质、范围、规模、诉讼期间的表现以及TCL实业公司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章小妹及爱奇易公司的赔偿数额。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爱奇易电器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1792882号、第4190928号、第125506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章小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00元;
三、被告广州市爱奇易电器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120000元;
四、驳回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900元,由被告广州市爱奇易电器有限公司负担2320元,由被告章小妹负担5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